为做好特大洪涝灾害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出,一般损坏进行修缮加固的,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农房重建的,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统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安置房,原则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住房主体建设;政府统建的多层安置房,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要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补助对象上,通知提出,要对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村民,给予一次性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在保障标准方面,通知明确,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各县区在具体建设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户均建设面积。
补助标准上,灾后村民住房重建每平方米测算建设成本约1000元(中央、省、市补助80%,村民承担20%)。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村民有重建意愿的,拆除房屋后,新建住房1人户补助1.6万,2人户补助3.2万,3人户补助4.8万,3人以上户每人补助1.44万元,户籍人口以2021年7月底数据为准。村民购买城镇住房的,拆除房屋后,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每户补助与重建标准一致;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村民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收益,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用于村民进城购房货币补贴。鼓励各县区统建集中安置区,凡采用集中安置的,省级财政人均再补贴2000元,并按户均1万元补助安置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般损坏房屋,修缮加固按照户均4000元补助。各县区根据农房受损核准金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下是全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2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特大洪涝灾害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村〔2021〕238号)、《关于做好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村〔2021〕25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灾后村民住房恢复重建当做首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恢复重建与防止因灾返贫相结合,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村民基本住房需求,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般损坏进行修缮加固的,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农房重建的,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统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安置房,原则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住房主体建设;政府统建的多层安置房,原则上2022年6月底前要具备入住条件。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对因洪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村民,给予一次性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蓄滞洪区以外因特大洪涝灾害水毁住房的村民,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补助;蓄滞洪区内水毁住房的资金补偿按照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执行,其他安置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助类别。根据水毁程度,分类补助。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保障标准。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各县区在具体建设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户均建设面积。
(四)补助标准。灾后村民住房重建每平方米测算建设成本约1000元(中央、省、市补助80%,村民承担20%)。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村民有重建意愿的,拆除房屋后,新建住房1人户补助1.6万,2人户补助3.2万,3人户补助4.8万,3人以上户每人补助1.44万元,户籍人口以2021年7月底数据为准。村民购买城镇住房的,拆除房屋后,可选择货币化补偿,每户补助与重建标准一致;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村民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收益,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用于村民进城购房货币补贴。鼓励各县区统建集中安置区,凡采用集中安置的,省级财政人均再补贴2000元,并按户均1万元补助安置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般损坏房屋,修缮加固按照户均4000元补助。各县区根据农房受损核准金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经村集体评议符合唯一安全住房且因本次洪涝灾害受损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资金来源。对于倒塌户和严重损坏户,户均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5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分级承担。
对于一般损坏户,按照中央财政补助20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由受灾群众自行负担的办法分级承担。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省、市、县区分别占40%、40%、20%确定。
对于异地重建集中安置的,原村民宅基地或村庄用地整理复垦产生的土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交易,指标收益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根据实际制定安排使用办法,充分做好受灾脱贫户的住房基本保障。
三、管理程序
(一)申请审核。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管理程序应参考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开展。要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集体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的程序,急事急办,限时办理。
(二)科学设计。新建房屋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房设计图册》的房型建设住房,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制订加固指导方案,指导村民聘请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
(三)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政府统建住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五)资金拨付。村民自建住房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拆除房屋后,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的,按照施工合同和进度,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六)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县区政府要做好申请审批、房屋鉴定、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隐患排查。持续开展灾区村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动态监测,对所有受灾或过水农房逐一开展安全性应急评估,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持续做好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分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模式,做到村民自建与政府组织统建相结合,原址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鼓励各县区政府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采用货币化、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整村重建等多种安置模式,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
(三)科学选址。坚持“避害”原则,新建房屋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泛洪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在规划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设的房屋应按《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建设。集中安置区的选址要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要靠近城镇、产业园区、集聚提升类村庄,要经过县区政府灾害性评估。县区政府要对集中安置区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加强风貌管控,水、电、路、农村改厕、污水处理等各种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统筹安排、一步到位。
(四)有序推进。各县区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前制定本县区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恢复重建户数。2021年9月中旬陆续开工,9月下旬基本实现全面开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将灾后恢复重建作为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台账管理。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建工作,咬定目标、倒排工期、抓紧工作、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村民住房鉴定和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不动产信息比对等工作。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好供水保障工程。税务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中有关税费减免。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村民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采取加固措施的村民住房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原址重建的村民住房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灾毁急需易地重建的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应依据规划科学选址,充分考虑避险因素和节约集约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永久性用地的,在灾情结束6个月内依法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易地重建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经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论证,允许适当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同步开展补化工作,在完善手续时补划到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土地。全力保障灾后重建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灾后重建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做到即来即审,随时上报省级审批。对政府统建、手续齐全、集中连片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国家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的奖补,装配率达到60%的,国家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30元的奖补,单项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同时省级财政每平方米再补助100元。使用国家和省市补助村民户用卫生厕所的专项资金,补助受灾村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统筹整合项目资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和清单,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受灾村民建房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督促灾后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五)加强安全生产。要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安全底线贯穿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全过程,加大灾后重建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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