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热点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细则》适用于哪些工程建设项目?
答: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否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应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专用账户日常监管?
答:我市建立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加强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日常监管。
怎么开立专用账户?
答: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由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实施监管。
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区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
专用账户怎么撤销?
答: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审核不通过的,通知总包单位解决后重新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约定时限。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如何加强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答: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农民工工资卡吗?
答: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宣传,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避免银行卡外借或密码外泄。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答:《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并纳入监控预警平台进行监管。(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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