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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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于与上位法相衔接,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委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保障,破解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六个龙江”建设,推进龙江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那么,《条例》修订内容有哪些亮点?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解读。
《条例》从明确包联主体、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构建政企沟通平台、解决实际问题、健全督导机制等方面,补充了相关规定。
包联主体,规定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健全问题诉求直达、台账管理、转办协调、难题会办、定期调研、沟通反馈、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规定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推进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盖、征询问题意见建议全覆盖;政企沟通平台,规定构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平台,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解决实际问题,规定建立省市县协调联动的难题会办机制,解决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考核督导机制,规定健全省市县协同的考核督导机制,考核督导下一级包联工作。
《条例》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含义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原则、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工作程序、适用法律原则、解决问题方式、容错免责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遵循原则。规定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具体含义。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三是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并且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分类制定工作方案。
四是工作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
五是工作程序。按照组建工作专班,提出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报送备案的程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是协商一致。要求主动与市场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七是适用法律政策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原则上按照遗留问题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
八是解决方式。针对比较集中的财政支出政策承诺、土地政策、用地手续、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问题,分别规定了兑现财政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九是容错免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予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是工作期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提供人力资源供给、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丰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方式、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提供司法保障、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建立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提供人力资源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牵头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院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市场主体合作,将市场主体的培训需求嵌入院校教学计划。
二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
三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在“亲”的方面,补充了政商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在“清”的方面,要求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并且不得接受馈赠。
四是提供司法保障。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立案,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追赃挽损;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列明不予立案理由。
五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相关执行部门未穷尽调查手段,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止执行程序。
六是建立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关服务、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规定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化程度;规定了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科技合作等活动,并要求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保护涉外经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为市场主体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等活动提供服务;规定了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等单位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条例》对提高政务服务意识、强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提升服务意识。从“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修改为“有需必应、无事不扰”,一字之差,目的在于强化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准确掌握市场主体需求并及时予以回应,服务工作不越位、不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当好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员。
二是强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关于营商环境评价,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地)、各类园区,按年度分别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排序。关于营商环境考核,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关于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要求根据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依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是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明确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范围,规定了二十四小时畅通、人工接听和答复处理、交办转办等工作要求。对于交办转办事项,要求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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