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津北方网讯:津南区司法局双桥河司法所近日调解一起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5岁幼童禾禾(化名)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意外摔倒,头部受伤。幼儿园负责人立即指派老师将其送往医院诊治,并支付3000元就医费用。经诊断,禾禾受轻微外伤,并缝合一针。事后,禾禾的母亲向幼儿园提出索赔两万元的要求,园方认为其要求过高,双方矛盾迟迟未能解决。
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双桥河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立即介入。考虑到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模式进行调解。调解员与禾禾妈妈沟通时表示,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家长心疼又急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应在合理范围内索赔。同时,调解员向园方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园方应该体谅家长的心情和孩子的伤痛,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进行赔偿。
经过耐心劝说,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将双方组织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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