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现就我市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和《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1号)规定,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1月2日
标签: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
张立摄 天津北方网讯:一场小小科学家自然科学获奖研究成果展昨日在平山道小学举行,同学们聚在一起...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在生态城市场监管局和建设银行中新生态城支行的共同推进下,生态城区域内首个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