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9日讯(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李美时)19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指导价格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总费用每人次最高限价15元,3月21日起执行。
据悉,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其中,检测服务费每人次不超过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通知》还规定,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对患者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下一步,我省医保部门将通过集中采购进一步降低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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