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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美时)1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通知》指出,各地结合实际,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通知》明确,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方式,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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