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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支持灾后重建强化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通灾后重建绿色审批通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主动高效服务,全力做好灾后重建住房、交通、水利等各项用地保障工作。
通知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六项支持性政策。
通知要求,优先足额保障灾后重建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调剂解决。足额保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集中安置住房用地,所需计划指标单列,单独组卷报批,年度内实报实销。
通知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灾后重建项目符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
通知要求,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涉及在原建设用地建设城镇受灾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原有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以免于办理土地手续,直接核发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在异地建设城镇受灾住房的,规划选址时要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等区域,确保城市安全。在原址或异地建设受灾房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通知要求,对因灾需要易地重建的村庄和工矿企业,鼓励通过增减挂钩方式保障重建用地。可边建设边申报,并在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善有关报批手续;允许先建后拆,3年内完成拆旧区复垦任务,归还周转指标。
通知要求,原址重建的受灾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项目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企业因灾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记者:杨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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